在修理机器时,电源突然被打开,合伙人陈某手被轧伤,花了大笔医药费,还被截了小指。由于无法确定是谁开通了电源,陈某无法就损失赔偿问题与其他3名合伙人达成一致,于是诉至法院。日前,永嘉县法院审理后认为,陈某修理机器是为合伙者的共同利益,因此另3名合伙人应适当补偿,因此一审判决3被告补偿陈某经济损失21627.5元,并互负连带责任。